GB/T28001-2011與GB/T28001-2001相比兩者之間的變化
與GB/T28001-2001相比其主要變化如下:
1)更加強調“ 健康”的重要性,體現在28001-2011標準關注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所以
a)在“危險源”定義中不再涉及2001版的“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 而以“健康損害”替代,考慮到這些損失和破壞并不直接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相關,應包括在資產管理的范疇內,在這方面對職業健康安全有影響的損失和破壞,其風險可通過組織風險評價過程得到識別,并通過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得到控制。
b)在“范圍”里,明確標準針對的是職業健康安全,而非諸如員工健身或健康計劃、產品安全、財產損失或環境影響等其他方面的健康和安全。
2)術語和定義部分作了較大調整和變動:
a)新增加9個術語:“可接受風險”(取代原有的“可容許風險”)、“健康損害”、“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及“文件”、“記錄”、程序“程序”、“糾正措施”、“預防措施” 。
b)修改了13個術語的定義:“危險源”、“事件”(原有術語“事故”和“事件”合并到術語“事件”中)、“風險” 、“風險評價”、“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等13個術語的定義。
3)與GB/T19001-2008、GB/T24001-2004更加兼容:
還考慮了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的ILO-OSH: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南》標準的兼容性。以便滿足組織整合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需求。
a)為與GB/T24001-2004相兼容,將GB/T28001-2001標準中的4.3.3(目標)和4.3.4(管理方案)合并為本標準的4.3.3(目標和方案);
b)為與GB/T24001-2004相兼容,增加了4.5.2“合規性評價” ;
從而使GB/T28011-2011與GB/T24001-2004的結構相同,條款相對應;
c)在條款技術內容方面,與GB/T19001-2008、GB/T24001-2004兼容,如4.1、4.2 、4.4.2 、4.4.4 、4.4.5 、4.5.4 、4.5.5 、4.6等技術內容。
4)更加明確強調“變更”管理。如:
a)在4.3.1中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程序應考慮:
——組織及其活動、材料的變更,或計劃的變更;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改包括臨時性變更等,及其對運行、過程和活動的影響。
在4.3.1中增加了“對于變更管理,組織應在變更前,識別在組織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或組織活動中域該變更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危險源辨識對象、范圍較2001版增加了內容要求,應注意擴大辨識范圍。
b)在4.4.6中“組織應確定那些與已辨識的……風險,這應包括變更管理(參見4.3.1)。
“變更”包括組織結構、員工、管理體系、過程、活動、材料使用等的變更,組織應對這類變更在其引入前通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進行評估。
組織不僅在設計階段,考慮新的過程或運行所帶來的危險源還宜在組織及現有的運行、產品、服務或供方發生變更時,考慮變更所帶來的危險源和風險。在下述情況下,宜啟動變更管理:
——新的或經修改的技術(包括軟件等)、設備、設施或工作環境;
——新的或經修訂的程序、工作慣例、設計、規范或標準;
——不同類型或等級的原材料;
——現場組織結構和人員配備包括所用承包方的重大改變;
——健康安全設施和設備或控制措施的改變。
5)對2001版標準所述要求進一步加以澄清:如4.4.4文件,
2001版4.4.4標準內容(“組織應以適當的媒介(如:紙或電子形式)建立和保持下列信息:
a)描述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b)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的表述不夠清晰,易產生誤解,
而2011版標準清晰表述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包括a)——e)5方面內容,澄清了標準要求,并與19001和24001整合。
又如在2001版4.6“管理評審“中,對于”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并未要求收集哪些必要的信息。
在 本標準4.6中則明確“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內部審核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參與和協商的結果;
——來自外部相關方的相關溝通信息,包括投訴;
——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目標的實現程度;
——事件調查、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狀況;
——以前管理評審的后續措施;
——客觀環境的變化,包括與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
——改進建議。的內容要求。
對管理評審的輸出增加了績效和資源方面內容。
6)對策劃部分的控制措施的層級提出了新要求:
參見4.3.1“在確定控制措施或…… ——個體防護裝備”的內容表述。
7)對于參與和協商,提出了新要求:
在4.4.3.2“參與和協商”中,考慮了:
對于組織的工作人員積極而持續地參與職業健康安全實踐和評審活動及適當時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并應告知工作人員參與的安排及代表他們的職業健康安全事務代表。
對于與承包方就影響他們職業健康安全的變更進行協商。
適當時,應確保與相關的外部相關方(監管機構和應急服務機構等)就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事務進行協商。
8)對于事件調查,提出了新要求(見4.5.3.1“事件調查” )。
事件調查是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和識別改進可能性的重要工具,它也可以用于提升工作場所內的整體職業健康安全意識。
組織宜對所有事件進行調查,并設法防止事件的報告不足。具體內容要求見4.5.3.1 。
9)對PDCA(策劃—實施—檢查—改進)模式,僅在引言部分作全面介紹。